禁养区的划分遵循以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风景名胜区:
依据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科学设置边界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划定其他需特殊保护的禁养区域。
禁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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