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固定工通常指的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由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正式职工,这包括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工人,以及1986年9月30日之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工人。原固定工的档案材料中通常会有固定工调配证和用工审批表等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自1994年以后,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固定工的概念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合同工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现在都应当遵循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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