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地方政策,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
征用其他土地的,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
能计算产值的青苗,按产值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参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人均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社会保障补偿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等,并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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