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晚婚年龄
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晚婚的鼓励措施包括: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且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恋爱报告审查程序
现役军人应慎重选择恋爱对象,确定恋爱关系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配偶条件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且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申请结婚程序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
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义务兵和士官结婚
义务兵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出结婚,可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与外国人结婚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结婚。
少数民族通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
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离婚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应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
以上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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