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计算基数的上限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计算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示例计算
假设劳动者A在用人单位工作了5年,其月工资为6000元,且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计算基数:6000元
计算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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