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依职权追加: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对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且未提起诉讼,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论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第三人放弃权利:如果该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以不予追加。
第三人未放弃权利:如果第三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人申请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追加,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视为原告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职权追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
追加程序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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