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规定如下:
探望权主体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协助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行使方式与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止探望权
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特殊情况
对于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明确不愿被探望,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婚后再婚不影响探望权的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探望权的相关内容。
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福祉,同时尊重父母双方的探视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应在不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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