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招标中,不允许指定品牌。根据相关法规,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确保技术规格描述具有可选择性,避免具体指明品牌或供应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品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品牌,如需引用某一品牌的技术规格,应使用“或相当于”的字样,以表明具有可选择性。
品牌引用的条件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的技术规格,必须确保引用的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并且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避免违规行为
限定品牌选择范围和指定唯一品牌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任何试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违规的。
评审委员会判定
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品牌时,没有固定标准,需依据业界口碑和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
法律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导致招标无效,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请确保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遵守上述规定,以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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