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名称预先核准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确保所选名称未被占用。
准备注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等。
提交注册申请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包括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领取预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办理工商登记
携带所有准备好的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完成工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志着集团公司正式成立。
后续手续
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到银行开设公司账户等。
成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通常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请注意,以上流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政策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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