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名单通常是因为个人或企业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制作决定书: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应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和期限,并由院长签发。
送达与生效:决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并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失信名单的信息会被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信用惩戒,如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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