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基本产假期间工资
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原工资标准是指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具体为二者之中较高者。
奖励假期间工资
80天奖励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及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为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他假期工资
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需医院开具相应证明。
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建议
参加生育保险:建议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以便享受生育津贴,减轻企业负担。
未参加生育保险:若未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差额: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需企业补足。
这些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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