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如下:
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使用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生育津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顺产一般为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女方还可额外增加产假20天。
其他注意事项
生育津贴从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开始计算,正常参保情况下津贴将在审核后的次月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示例计算
假设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顺产产假为128天,那么生育津贴计算如下:
\[
生育津贴 = 6500元 ÷ 30天 × 128天 = 2773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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