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养老院征地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申请与审批
持有个人申请、申办人资格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和场所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供应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
征地程序
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并组织听证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养老院土地用地的政策强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鼓励兼容建设医卫设施。
合同监管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土地用途等监管条款。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包括动态巡查和全程监管,确保用地按约定用途使用。
请根据上述步骤和规定进行养老院用地的申请和征地工作,并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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