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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过继孩子如何办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5 15:49:57    

亲属过继孩子通常指的是收养行为,以下是办理亲属过继孩子(即收养)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办理步骤:

准备材料

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收养人未患有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户口簿地址、如有子女则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申请

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

审查

公证人员会对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调查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办理公证

经审查合格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

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根据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注意事项:

目前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过继”,而是按照收养程序进行。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请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都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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