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
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针对的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对于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
征收依据
征收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
税额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区域(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税额标准
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2元至24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
征收方式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并可以分期缴纳。
纳税人通常按季度预缴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果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存在权属纠纷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情况下,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免税情况
公园、名胜古迹、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土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过批准整治的荒地、滩涂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也免税。
征收时间与登记
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并填写相关申报表。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具体纳税期限由地方政府确定。
以上是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征收原则和方式。请注意,具体的税率和征收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地方税务局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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