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如下:
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应写出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内容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会审查原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刑是否适当。
按照不同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依法改判;
如果同意维持原判,裁定予以核准。
核准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后,应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
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权利
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被告人可以继续上诉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以上程序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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