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判决。以下是进行缺席判决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合法传唤
人民法院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包括使用传票、送达回证等,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两次合法传唤
对被告的传唤不得少于两次,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若其中一次传唤不合法,则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正当理由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包括工作忙等一般理由。
公告送达
若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院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程序
缺席判决时,法院需公开进行,但只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并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及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判决。
上诉权利
即使一方当事人缺席,法院也应保障其上诉权利的行使。缺席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则判决生效并可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
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若两次无故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在借贷案件中,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案件后可通过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若债务人仍不应诉,可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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