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申请
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设立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筹建方案
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筹建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申请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设立条件的,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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