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由 人民法院决定的。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些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态度、是否有前科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缓刑。
尽管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可以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法院。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检察官的建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此外,法院在决定缓刑时,还需要社区矫正机构的同意。法院在准备判处缓刑时,会向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局发出社会调查函征求意见。社区矫正局会安排司法所了解情况,并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人和邻居的意见,最终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接受缓刑。
因此,缓刑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涉及法官、审委会、检察官、律师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等多个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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