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时间是 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有: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基本事实缺证据证明: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除非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否则超过六个月将不能再进行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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