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判决书生效证明的具体步骤如下: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作出并送达后即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一审判决
被告到庭应诉: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向作出判决书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书。
被告未到庭应诉(缺席判决):需公告期(60日,从公告发出之日计算)满后,再过十五日,即从公告发出后过75天,可索要生效证明。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送达次日起过十日,可索要对民事部分的生效证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证明。
涉外案件:因上诉期为30日,故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申请材料
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可以登录“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下载电子生效证明,无需再到线下申领纸质版。
线下办理:联系判决法院,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前往法院办理生效证明。
注意事项
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做法和要求,建议在办理生效证明前,先联系判决法院进行咨询,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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