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职工:
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复员退伍军人:
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下乡知识青年:
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高校学生:
对于1970-1978年特殊政策时期的校大学生,如果将来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以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计入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女职工:
在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男职工:
在其配偶生育、需要护理期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因工致残职工:
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期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
在1992年7月之前上班的职工。
在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前退役的军人:
他们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在企业劳动合同制下工作并有明确档案记录的人:
这些人也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
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
例如,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在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因国家政策变动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调整期间的工作年限:
这期间职工的工作年限在后续的政策完善中可能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些人群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政策和档案记录进行,建议联系当地社保机构获取详细的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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