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在领证的地方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在双方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而不必回到领证的地点。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回到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可以任意选择回到结婚地或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回到结婚地领取离婚证。
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在当地有经常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在该地办理离婚登记。
此外,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时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领证地点并不决定离婚的办理地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便利的方式进行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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