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民族歧视性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欺骗性标志: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不良影响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地名: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其他特定情形
商标仅由常见印刷体的汉字构成,且与某些词汇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十分接近,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标采用地理名称,且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
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避免对社会善良风俗造成不良影响、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等。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上几种情形。
建议:
在设计商标时,应避免使用上述标志,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可注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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