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平等对待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就业安置
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对于有就业愿望但缺乏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各级人社部门积极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对于创业意愿强烈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创业指导、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社会保障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确保维持正常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登记
罪犯释放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去户籍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办理身份证件。
社会保险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保险等,并享受相关待遇。
税收扶持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并鼓励其就业和创业。建议刑满释放人员积极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便更好地重新安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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