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费的计算标准通常根据军龄的长短以及是否判处过刑来决定。以下是复原费计算的一些基本规则:
复员费
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如果干部被判过刑批准复原,则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扣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不满1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安家补助费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0.5个月发给)。
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半月发给)。
复员到县(市)以下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一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复原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本月的本人原工资。
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复原干部,根据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
以上信息根据发布时间较近的资料整理而来,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军衔、职务、服役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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