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去的地方。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应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审查通过后,登记机关将在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双方即解除夫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居住地民政局一般不受理协议离婚手续,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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