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中的定金通常指的是“定”字,这个“定”字具有法律效力,用于约束双方履行合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使用“定金”这一术语,以确保各自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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