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
抵押:主要以不动产和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为标的。
质押:主要以动产和权利为标的,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
占管形态不同
抵押:抵押物仍由借款人所有,不转移占管形态。
质押: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由质权人负责保管。
效力不同
抵押:仅具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处置权不同
抵押: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质押: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不需要协商或法院判决。
合同生效日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质押登记。
登记部门不同
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质押: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总结:
质押和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以及由此产生的占管形态、效力、处置权、合同生效日和登记部门的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正确选择和使用这两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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