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动性:
勒索行为是主动的,行为人会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
索取性:
勒索者利用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交付财物。
交易性:
勒索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给付财物,并以自己的职权为某种行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和提起者。
威胁性:
勒索行为通常伴随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如暴力伤害、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等,目的是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交出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
勒索行为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客体多样性:
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手段多样性:
勒索的手段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通过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甚至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
结果性:
勒索行为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为了保护自己的更大利益而处分财产,从而使勒索者取得财物。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勒索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使得勒索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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