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了利用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具体来说,地役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主体: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权利人,即需役地人。
客体: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即供役地。
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供役地,以便提高需役地的效益,并可能对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有偿或无偿:
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存续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不能脱离需役地而独立存在。
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它允许需役地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使用供役地人的土地。这种权利安排旨在平衡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高效地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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