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需要按照以下手续进行:
提交减刑建议书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提供相关材料
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监狱内部程序
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上述内容。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裁定与通知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以上是减刑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流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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