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的对象主要是 卖淫、嫖娼人员,具体情形包括:
卖淫、嫖娼行为: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引诱、强迫、容留、介绍、组织卖淫:
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未明确列出这些行为,但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有相关规定,如《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其他特定情况:
例如,未满十四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外国人一般不实行收容教育,而实施其他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收容教育制度已经于2011年被废止,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拘留和罚款。
建议:如果面临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及时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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