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公告期是 30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虽然有些资料提到公告期应为45日,但这可能是对旧规定的引用或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要求,并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分立的公告期是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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