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退役军人局起草了《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送审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8月5日。
《条例》对抚恤优待对象在荣誉激励以及教育、医疗、安置、住房、养老、交通、文旅、法律等方面的优待内容作出规定。《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相关内容如下↓
【优待对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是指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待遇叠加】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抚恤待遇】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等抚恤待遇。
【家庭优待金和承包经营权】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荣誉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当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为抚恤优待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将符合条件的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史志。
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发放优待证。
【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和退役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入学、升学、资助、培训等教育优待。
军人从外埠调入驻津部队,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军人在驻本市行政区域内部队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医疗优待】

本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抚恤优待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等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特定医疗优待】

市和区人民政府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优待。
【安置优待】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随军家属优待】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未就业家属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
【住房优待】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租住公租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符合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相关项目改造范围。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抚恤优待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养老优待】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鼓励非公办养老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交通优待】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文旅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本市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门票减免等优待。
【法律优待】

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涉军案件、处理涉军纠纷,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抚恤优待对象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探亲优待】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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