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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之道】真正让“高质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1 09:15:00    

《检察日报》7月21日版面图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得更实,把“高质效”要求落得更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提出,要让“高质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

“高质效”是要求,也是标准。实现高质效办案,首先要构建起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体系,让“高质效”有依循。企业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检察办案也要有案件质量标准。要结合履职办案实际,聚焦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要求,确定高质效办案的标准,明确什么样的案件可称之为高质效。要加强研究探索,在准确把握履职办案特点和规律基础上,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抓住办案的重点环节,提炼衡量办案质效的关键要素,探索构建贯通办案全过程、覆盖案件办理每一个环节的高质效办案标准体系,为检察人员实现高质效办案提供清晰可辨的方向和目标。

实现高质效办案,只订立高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把高标准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办案实践中。要在引领检察人员自觉坚持高质效办案标准上下功夫,让“高质效”能对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构建科学完备的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各业务条线都要立足本条线工作实际,尽快明确本条线主要业务门类、业务领域的高质效办案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为检察人员提供切实有用的高质效履职办案“指南”。要树立高质效的标杆。树立标杆,就是让各级检察院、每名检察官看到自己的差距,认清自身的不足。检察机关评选、印发典型案例,选拔、宣传业务标兵,都是树立高质效标杆的有益做法,应该进一步做优做实。通过评选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典型经验,更好发挥标杆的引领、激励作用,推动检察人员在实现高质效办案的路上你追我赶、加速奔跑。

高质效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探索构建贯通办案全过程的案件质效评价体系,发挥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指挥棒”作用,让“高质效”可评价。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决定,不是取消所有考核,也不是不抓管理,而是要持续优化检察管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抓手。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要切实按照工作规定要求,坚持质量检查与质量评查相衔接,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地开展检查评查,逐步做到“每案必检”,在一体加强“三个管理”中,实现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实质化。质量管理与司法责任相伴而生,必须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做好案件评查结果运用的“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压实司法责任制,让高质效案件受激励、低质效案件有压力。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重在科学有效,既要真查、严查、查实,逐步做到全覆盖,也要切实防止叠床架屋、反复检查增加办案负累和基层负担。

推动高质效办案,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始终坚持高质效导向,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让公平正义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成色更足,倾情书写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新篇章。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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