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青海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95件,妥善解决了在餐饮、电子产品、影视文化等领域以及涉大数据、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深化青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发布5起青海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希望借此机会向全社会明确传达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案例1: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诉西宁湘某某菜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4年4月13日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成立,2020年1月14日注册了“湘某某家”文字商标,同年11月14日注册了“图形+湘某某家”图文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3年1月21日西宁湘某某菜馆成立。2023年5月11日,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对西宁湘某某菜馆门头、菜单、美团店铺等拍摄照片,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起诉请求西宁湘某某菜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宁湘某某菜馆使用湘某某标识的时间虽然早于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但未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其使用也未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达到“有一定影响”,西宁湘某某菜馆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西宁湘某某菜馆使用湘某某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故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西宁湘某某菜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向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2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明确要构成“在先使用”抗辩,需符合“双在先”、一定影响、原有范围等要件,否则会侵犯商标权人在竞争法上的利益,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裁判理念,亦体现了维护诚信经营,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鲜明态度。案例2: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西宁市城中区某广场手机城注册成立某某手机经营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其手机经营部内销售假冒“华为”“VIVO”“苹果”“OPPO”“小米”商标的手机后盖、电池。后该店被查,并由会计事务所对案涉的191本销货清单和2本维修记录本进行司法审计。经审计,被告人孙某销售高仿电池配件1169个,销售手机后盖配件4487个,已销售额109508元,获利20079元。未销售手机电池配件121个、手机后盖配件3749个,未销售总货值58361.51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VIVO”“OPPO”等手机品牌配件,货值167869.51元,其中未销售部分商品货值58361.51元,已销售金额109508元,获利20079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孙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79元。扣押的案涉手机电池、后盖配件依法予以销毁。【典型意义】“华为”“VIVO”“苹果”“OPPO”“小米”等系知名手机品牌,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极大损害了知名品牌商业信誉,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亦提示广大市场主体“蹭名牌”“搭便车”不一定让你“获利”,但有可能让你“获刑”。案例3:贺某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贺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得知购买“无极影院”APP后,可免费在该APP上观看电影并发展代理招募会员获利,遂向上家付费搭建“无极影院”APP。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12.4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存储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上,再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无极影院”APP,以29.9元至69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无极影院”会员和代理权,将影片提供给会员观看,非法获利60000余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影视作品在线观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贺某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其所涉影视作品更多、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惩治破坏文化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切实维护了影视产业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案例4: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某乳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2日,某乳业公司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促进用户消费,在网络直播活动中以播放背景音乐方式公开传播录音制品《后来》,但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费用。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提起诉讼,请求某乳业公司支付使用费、维权合理开支等15000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使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乳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同意授权某乳业公司在抖音直播间使用录音制品,授权期限1年,某乳业公司支付授权期限内录音制品使用费及本案合理维权开支8000元。【典型意义】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一些网络直播经营者出于“打赏”“吸粉”等营利性质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树规则、明导向、促发展”基本思路,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努力实现以调促和、以和促治,最终实现从“侵权”到“授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5:北京某餐饮公司、马某龙与被告马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北京某餐饮公司系一家经营餐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某龙。2021年2月8日,马某龙收到马某的微信,质问北京某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供应的产品“三透明鸡肉”是否符合行业要求。马某对北京某餐饮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解释不认可,后将上述聊天记录发至微信朋友圈,并与其他视频拼接录制不实视频后转发给其他第三人,被网友大量转发。北京某餐饮公司以马某恶意诋毁其商誉,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马某已向北京某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龙道歉;二、北京某餐饮公司自愿放弃要求马某承担经济损失费30000元的诉求。后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典型意义】本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有经验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在有效制止网络上不实言论,及时挽救企业信誉的同时,对行为人上了一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体现人民法院以法治手段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营商环境,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规制商业诋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鲜明导向。下一步,青海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等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服务大局”,心怀“国之大者”,聚焦“公正与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以法治赋能未来,期待“府院联动”齐抓共管,持续优化青海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将全力以赴让青海法院“知识产权保护之盾”更加坚实,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青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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