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深爱对方所以嫁给了他,婚后他却背叛了自己。得知真相后,这位女子愤而放弃不被珍惜的婚姻,并留一首《氓》在《诗经·卫风》中。
只是,这种女性能与男性平等地辩论是非、坦承情感、表达诉求的权利,似乎只停留在了诗经年代,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取而代之的,是女性在历史叙事中被忽略、被遮蔽、被污名化的处境。《木兰无名缇萦无踪》《琵琶行:诗与画的生命史》《命若朝霜》和《红楼法探》等几本书的作者,通过钩沉史料,呈现了封建时代女性不被看见的命运遭际和她们的持续抗争。
易冷的烟花今何在
《木兰无名缇萦无踪》有一个副书名:“法律史视野下的女性悲喜”。假如这不是“趣味法律史”丛书中的一册,假如作者张田田不是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也许她会给该书起这样一个副书名:“历史上那些如烟花般的女性”。这些星星点点遍布在中国历史长河里的女性有一个共同点——她们敢于在密不透风的男性世界里振臂一呼,然后却消失得无影无踪。比如,替父从军荣膺军功后便悄然无声息的木兰;比如,缇萦。
相比木兰,缇萦的知名度要小得多。缇萦,西汉时期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淳于意因罪被判肉刑(包括黥面、割鼻、断足等残酷刑罚),被押至长安等待受刑。为了救父亲,缇萦毅然随父进京,并向汉文帝上书。她在陈述肉刑的残酷和不合理的同时,请求以身替父受刑。她在上书中这样写道:“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据历史记载,汉文帝被缇萦的孝心打动后,赦免了淳于意,同时下令废除了肉刑。可是在张田田看来,与其说汉文帝是被缇萦的孝心打动,毋宁说是缇萦一番关于肉刑之危害的说辞说服了他。此说若成立,那么,最尊重缇萦的说法,应该是她推动了当时的法律改革,而非将其树立为孝道典范。

《木兰无名 缇萦无踪》,张田田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出版
然而,连缇萦自己也自省不足。在上书中,她称自己可以替父承受肉刑以不影响父亲自新,言下之意,如果她被黥面、割鼻或断腿,于世无碍。一方面能勇敢地以自己的文采和善辩救父亲于危难之中,一方面又下意识地将自己归为无用于社会的女性。这并非缇萦一个人的女性观,而是西汉时期女性普遍的生存状态和心理认同。
成功营救父亲只是缇萦人生中的一个插曲。父亲被汉文帝赦免后,缇萦的命运如何?应该嫁人了吧?应该当妈妈了吧?应该得以善终吧?但历史根本不屑于记录,历史只截取了缇萦救父的段落,为后世树立起一个孝道的典范,便将缇萦的痕迹抹得干干净净,原因只有一个——她是女性。如果将缇萦比作烟花,她在救父的那一刻刹那耀眼后便销声匿迹,而促成张田田完成该书的那个问题——“少女缇萦后来呢?”,永无答案。
无论是缇萦还是木兰,包括被这本书提到的那些在各个朝代的公堂上敢于舍命为家人讨公道的女性,她们后来都被历史遗忘,不知所踪。
歌女被诗人共情后
书名《琵琶行》,所指是唐朝诗人白居易的著名诗篇吗?是,也不是。这是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副研究员陆蓓容新近出版的一本书,由白居易的《琵琶行》说起。
这本书也有一个副书名:“诗与画的生命史”。所以该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长诗《琵琶行》的前生今世,一是那些被白居易激发了灵感的书画家存世的相关作品。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被认为是《琵琶行》的点睛之笔,道出了被贬到江州的司马与被商人丈夫冷落的过气红歌女的共同哀怨。但陆蓓容却考订出,白居易未必是在“浔阳江头夜送客”时“忽闻水上琵琶声”,这才循声而去偶遇了原本的“京城女”,并在“今夜闻君琵琶语,如听仙乐耳暂明”的氛围中灵感忽至,“为君翻作琵琶行”。“白居易根本就是比照着自己的实际经历,安排了她的生命历程。他可能在自己所知所见的女性故事中选择各种细节要素,用心排列,寻得合理的线索,然后借口说话,让她站在明处,来讲他暗地里的心声。”这样的文学手段,叫作“借他人酒杯里的酒浇自己心中的块垒”。

《琵琶行:诗与画的生命史》,陆蓓容 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24年出版
陈寅恪曾给出过一个说法:《琵琶行》不过是改造后的《琵琶歌》,后者的作者即为文学史上总将其与白居易比肩评说的元稹。元稹诗曰:“管儿为我双泪垂,自弹此曲长自悲。”《琵琶歌》中“管儿”是人名,“在洛阳的一艘船上,有一位名叫李管儿的姑娘,曾为元稹演奏《霓裳羽衣》《凉州》和《六幺》。她的琵琶也弹得极好,有感动人心的力量……”元稹的诗满篇都是李管儿的哀伤,然而,能感动元稹却不见容于所处的时代,缇萦身后的数百年里,女性依然无法在男性主宰的社会里被看见,成为独特的“这一个”,所以陆蓓容说《琵琶行》中的歌女是白居易综合了众多歌女形象而成的“这一个”,言语之中别有含义。
更耐人寻味的是,明明是歌女的身世激发了元白两位诗人的创作灵感,后世文人却只看得见诗人的才华而看不到诗人挥洒才华写就的女性悲苦。书中“诗”这一部分里有一个章节为“名胜”,在此章节中,陆蓓容从白居易被贬之地江边的琵琶亭写起,历数了《琵琶行》问世之后历朝历代文人骚客由白居易的名诗起兴留下的诗歌辞赋,“它(《琵琶行》)改变了人们诉诸诗歌来谈论贬谪、描摹失意、感伤兴废、寄托哀思的方式,让不伤心的人领会了,怎样在文学的游戏法则下表达和欣赏伤心”,可就是没人透过诗行看到以歌女为代表的唐代女性无处话悲凉的绝望。女性的呐喊,再一次被密不透风的男性世界听而不闻了。
被清规戒律牢牢束缚的钗黛们
那个被忙于生意的茶商丈夫“忘”在浔阳江头的昔日歌女,一定不会想到,如果晚生几百年到了明清两朝,就算偶遇同情自己的白居易,她也断断不敢为诗人弹琴向他倾吐心中之块垒了。
宋代理学兴起以后,“明清两朝政府把理学思想中的‘男女之防’推到了极致,社会习俗特别推崇对女性的禁锢和贞节崇拜”,何以见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柯岚以法律条文为依据,通过曹雪芹《红楼梦》中女性的生存困境,给上述结论以强有力的支撑。
其实,用专业的法律眼光研读《红楼梦》,《命若朝霜》不是第一本。2022年,一本书名更加直接的《法探红楼》出版。在书中,作者王秋实以一名执业律师兼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视角,探析了清代法律制度和礼法对《红楼梦》中各色人等的戕害。他从《红楼梦》里选出了近20位人物,将他们分门别类为奴、妾、妻、女儿、丈夫等,从法理的角度给出了致使他们命运悲惨的原因。

《法探红楼》,王秋实 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
五种人群中,最为低贱的非奴莫属。《红楼梦》里有名字的女婢总有上百人,其中,又以袭人最为读者熟悉。这位被宝玉赠名的姑娘,因家境贫困被卖了死契,没有权利赎身。袭人有恙回家歇息期间,宝玉前去探视,袭人在与宝玉的言谈举止中有意无意地传达给母亲和兄长一个信号——她与宝玉的关系不一般,“他母子二人心下更明白了,越发石头落了地……再无赎念了。”他们居然为女儿、妹妹低贱的地位得以巩固而感到自豪。可又能怎么办呢?一个卖了死契的奴婢,做妾是其最佳选择。一个好端端的女孩儿,就这样在毫无觉知的情形下成了她生活年代的法律制度和礼法的殉葬品。而像这样已经麻木了的大清女子,又何止袭人。
同样从法律视角切入,仅从书名《命若朝霜》就能感知到,柯岚把更多的同情给予了曹雪芹笔下的女性——天色微明,漫山遍野的朝霜瞬间销声匿迹,而林黛玉、薛宝钗、秦可卿、王熙凤、甄英莲,甚至人见人嫌的赵姨娘,她们的卿卿性命在清代法律制度和礼法的“规约”下,犹如朝霜。
面对不公的法律制度和礼法,清朝女性只能默默承受吗?至少在《红楼梦》里,出现了好几位试图在毫无人性的律法的夹缝里求生存的姐妹。其中,最惨烈决绝的反抗,来自看似柔弱的秦可卿。
秦可卿之死,是红学的一道谜题。俞平伯先生的《红楼梦辨》里有一篇文章题为《论秦可卿之死》,俞先生用考证得出结论:秦可卿是因为与公公贾珍苟且被女婢撞破含羞自尽。这种乱伦关系是在贾珍胁迫下的不得已,其实,秦可卿早就被此压迫得喘不过气来,第十一回,王熙凤见到秦可卿忍不住惊呼:“我的奶奶?怎么几日不见,就瘦的这么着了!”殊不知,根本没生什么大病的秦可卿,是因为羞耻和恐惧而憔悴的。羞耻什么,自不待言。恐惧什么?在清朝的法律中,虽将亲属相奸定性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又十分严格地保护男性家长的权利,这导致了女性在这类犯罪中成了绝对的弱势群体。深知个中原由的秦可卿,只能一死以示抗争。

《命若朝霜》,柯 岚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出版
十二钗中,千方百计地对抗清朝法律与礼法的不在少数。病弱的林黛玉,得知远在苏州的父亲病重后何以忙不迭地回去?因为要争取自己的继承权,其中包括母亲贾敏出嫁时带去的巨额嫁妆;明知道贾府的财政已是一摊烂泥,探春为什么肯在王熙凤生病期间代行管家?因为她是贾政庶出的女儿,心气极高的她想抓住机会证明自己。当然,在强大的社会礼法面前,明事理有见识的探春最终仍是铩羽而归。
“按照清代的法律,丈夫如果杀妾法律责任是很轻的,正妻如果杀妾,也绝对没有死罪,比起一般的杀害良人(在清朝,人分两类:良人和贱民),法律责任要轻得多”,写到王熙凤胆敢逼死尤二姐的原因时,柯岚情不自禁地感慨:“《红楼梦》用血淋淋的笔法记录了这样一个悲剧,这是对古代宗法社会中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最好控诉,这种制度直到1950年代初期才被新中国废止。”这一句“直到1950年代初期才被新中国废止”,尤其触目惊心:那些桎梏中国女性的清规戒律、陈规陋习,消亡的时间并不久长。抚今追昔,我们不能忘却过去两千多年里从来没有停止过抗争的所有女性,也应珍惜当下女性已有的权利,那可真是得之不易呀。(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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