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普惠民生、提振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租购并举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一、延长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5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支持父母子女共济偿还住房贷款缴存人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可提取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三、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用于缴纳契税缴存人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契税。五、用于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取得物业费发票当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六、支持适老化改造缴存人父母有1人年龄超过70周岁(含)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父母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额不超过5万元。七、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提取额度从12000元/年提高至18000元/年。八、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九、降低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二手住房,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20%;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不低于50%调整为30%。商转公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变,按原比例执行。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只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经认定为首套房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上述阶段性优化政策自2025年4月15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等情况,由你中心适时调整。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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