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形来确定:
基本情形 :非法拘禁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加重情形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别加重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其他情形
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轻伤增加三个月至一年;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
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时间发布的法律条文,请以最新的法律依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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