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不予采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以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程序启动:
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法庭初步审查:
法庭对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没有疑问,可直接调查犯罪事实;若有疑问,则由公诉人举证证明合法性。
控方证明:
公诉人需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如讯问笔录、录音录像,并可能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双方质证:
控辩双方可就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
法庭处理:
法庭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对供述的合法性作出裁定。
此外,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时,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判决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旨在平衡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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