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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购物卡如何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5 19:08:23    

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购物卡的市场价值

购物卡应具有可确定的市场价值,如公交一卡通等。

如果购物卡面值与实际可消费金额存在差异(如限制使用条件),则应根据实际可消费金额计算受贿数额。

购物卡的来源

需要通过调查确定购物卡的购买时间、售卡网点、购卡方式等信息。

购物卡的实名信息应与售卡时预留的信息一致。

如果购卡人和送卡人信息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购物卡的使用情况

通过走访消费卡对应的商场、超市等,查明卡片的储值数额、消费状况。

购物卡的使用是否关联到具体的请托事项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其他考虑因素

购物卡是否作为感情投资,即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表示感激或关照。

购物卡的价值大小,通常价值超过一定金额(如5000元)可能构成受贿罪。

特殊情况

如果购物卡是作为节日礼物,且无明显请托事项,可能被视为感情投资而非贿赂。

综合以上因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购物卡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即存在明确的请托事项、收受的购物卡具有市场价值、来源和使用情况可追溯,并且收受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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