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购物卡的市场价值
购物卡应具有可确定的市场价值,如公交一卡通等。
如果购物卡面值与实际可消费金额存在差异(如限制使用条件),则应根据实际可消费金额计算受贿数额。
购物卡的来源
需要通过调查确定购物卡的购买时间、售卡网点、购卡方式等信息。
购物卡的实名信息应与售卡时预留的信息一致。
如果购卡人和送卡人信息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购物卡的使用情况
通过走访消费卡对应的商场、超市等,查明卡片的储值数额、消费状况。
购物卡的使用是否关联到具体的请托事项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其他考虑因素
购物卡是否作为感情投资,即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表示感激或关照。
购物卡的价值大小,通常价值超过一定金额(如5000元)可能构成受贿罪。
特殊情况
如果购物卡是作为节日礼物,且无明显请托事项,可能被视为感情投资而非贿赂。
综合以上因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购物卡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即存在明确的请托事项、收受的购物卡具有市场价值、来源和使用情况可追溯,并且收受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联,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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