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遵循以下标准:
基准地价日期
如果被拆迁户原土地是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如果被拆迁户原土地是在1990年5月19日或之后取得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实际成交价
如果安置房有实际成交价,并且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土地出让金应按照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来计算。
如果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全部地价的40%来计算。
补办出让
对于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情况,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异议处理
如果对计算方式有异议,受让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最终按照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特殊情况
经济适用房在特定条件下过户时,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比例依据当地政策而定。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发布时间,请以当地最新的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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