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协议应详细写明以下内容:
探视时间
明确探视的频率,如每周一次或每月几次。
确定具体的日期和时间,包括工作日或周末,以及每天的探视时间段。
探视方式
规定是探望权人前往孩子居住的地方,还是将孩子带到探望权人家里。
明确探视活动中可以包含的内容,如外出游玩等。
探视地点
确定探视的具体地点,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
若孩子年龄较大,可征询孩子的意见,尊重其意愿。
探视行为限制
明确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事情。
例如,不得将孩子接走过夜,或进行可能对孩子有负面影响的活动。
中止探望权
规定在探视权人对子女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提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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