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的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通常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用: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住房保障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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