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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5 12:00:3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如下: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简便算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40% - 扣除项目金额 ×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50% - 扣除项目金额 ×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60% - 扣除项目金额 × 35%。

核定征收

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例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 × 1% = 5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

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纳税申报与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资料提供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步骤和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能够有效地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部分进行税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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