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分摊遵循以下原则:
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分摊价值确定
船舶分摊价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特殊情况
未经申报的货物或谎报的货物,应按实际价值参加分摊;如果这些货物遭受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限制条件:
如果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额超过船舶和货物抵达航程终止地的总价值时,货物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仅以其分摊价值为限。
共同海损的分摊通常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确保分摊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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