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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5 18:10:06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如果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

军人离婚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的法院选择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分

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以上是离婚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基本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最新的司法解释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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