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如果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
军人离婚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的法院选择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分
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以上是离婚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基本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最新的司法解释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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