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向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
填写变更书面申请
承租人需要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并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办理变更手续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所需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原承租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交户籍注销证明。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署的同意变更承租人的协议公证书。
变更申请书。
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承租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
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按照一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以上流程和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当地房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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