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的流程如下:
申请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与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审核与转交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收入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审核。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应及时联系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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